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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3-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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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依法不予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二)减免税申请的上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减免税的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按公文格式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不论纳税人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径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审批机关制作的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均发送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后,应复印留存备查,并造册逐一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填制《税务审批事项延期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进行核查。
  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
  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三、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各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具体项目类型、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所需报送资料、报送时限等由各税政部门另行规定。
  各地应于每年5月底前分税种书面向省局(相关税政处室)报送上年度减免税(含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四、其他
  各地要及时明确减免税各岗位职责,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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