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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国家税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盐务管理局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经贸商改[2006]35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卫生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6-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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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贸委(经委、商贸局)、财政局、文化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市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连锁经营,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提出,要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把国办发〔2002〕49号文件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中明确将商贸流通业作为我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十大重点行业之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全省连锁经营的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实行省内统一纳税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内资连锁经营企业,均可申请统一纳税。内资连锁企业在省内或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必须与总部微机联网,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连锁企业,必须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省或市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统一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经报批同意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税款、年终由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凡涉及县(市、区)或省辖市之间财政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分别由批准的省辖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利益调整。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办理当年纳税申报后,应按各直营门店所在县(市、区)的销售额对当年的税额进行分摊,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将纳税及分摊情况报到批准的财政机关,同时抄送相关直营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其它加盟连锁企业,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简化行政审批
  连锁企业在省内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商品,实行总部办理许可、门店登记备案制度(限于直营门店,且总部对门店的管理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碘盐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连锁企业总部分别向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盐务局、省安监局申请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连锁企业总部向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盐务局、省安监局申请办理的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连锁企业总部印章),即可核准其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出版物、碘盐、日用化学危险品。
  连锁企业开设的直营门店,必须于开业前持总部办理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总部印章),向门店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所属门店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负总责。
  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免于审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照顾。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实行有效期内省内互认制度,不再重复检查。连锁经营企业易地交流的职工应在到职15日内主动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缴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仍实行一地一门店一证制度。
  三、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不得向连锁经营企业违规或搭车收费,严禁乱摊派、乱收费。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减少重复检查
  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对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差别化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和重要时段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倡导实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连锁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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