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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及实施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2006]2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6-28
实施时间: 2006-6-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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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精神,为减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公路客运企业成本增加的影响,经省政府同意,在基本运价不调整的情况下,对公路客运开征燃油附加,同时实施相关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开征范围和标准。在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每人公里0.01元,并随成品油价格调整实行浮动。以2006年5月24日成品油价格为基数,成品油平均零售价格每吨上调100元,加收燃油附加每人公里0.001元;反之则同幅下降。燃油附加计入票价的计算方法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具体方案由各市价格、交通部门在七月份组织实施。长江汽渡的补偿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二、公路通行费月票优惠标准。公路客运运输企业的车辆,按照核定的行驶线路,通过我省境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可以办理通行费月票,具体标准为每月按45次通行量购买。
  三、鼓励公路客运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继续加大公路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各地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治理黑车、黑站、站外拉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客运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施燃油附加及各项扶持政策的组织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向省各有关部门作出专题报告。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工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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