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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8]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5
实施时间: 2008-3-5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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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工作中各个环节,向纳税人做好各项业务辅导及宣传工作,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附件: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
  2.主要备案台账和备案表格的格式
  3.补充资料通知书
  4.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
  5.应办理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申报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一览表
  6.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主营业务情况申报表
  7.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
  8.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相关的统计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1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9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7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均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报表和资料,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除《 办法 》第十条规定情形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对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行使征收管理职能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分局、税务所,下同)。
  二、与往年相比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变化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汇算清缴事前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的备案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从2007年10月9日起,停止受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的申请。取消该核准项目后,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凡符合条件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必须按以下第(二)2的要求,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备案资料和备案台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制度
  1.实行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制度
  在目前纳税评估电子数据的采集技术及手段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案头资料纳税评估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方式。现时暂未能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实行“一户一档” 电子化档案管理,因此,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实行按户专档(专袋)管理,是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前提,对于开展案头纳税评估、建立严密规范的从征收到管理(检查)环节的全程监控体系,以及加强对已取消审批的所得税事项和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的管理、降低执法风险等税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开发应用前,重点税源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纸质资料必须纳入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保管五年);其它业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纸质资料须由税收管理员按户专档(专袋)保管两年。资料保管期满时,如果不存财务与税务差异的台账或事项影响今后年度纳税的问题(例如:《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工资储备结余、股权投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分期确认收入等等),其资料按《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规定》(穗地税发[2002]26号)进行处理,否则其资料应继续保存至有关影响事项消除为止。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详见以下第三(一),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前述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保管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规定》(穗地税发[2002]26号)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收取、传递、保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的工作规程,设计适合资料传递和保管的资料袋(盒)以及相应的封面。需要纳税人配合的,应向纳税人广而告之,并做好辅导工作。
  2.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及相关附送资料的制度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9号)、《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台账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0号),原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发生这些事项的当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并对这些取消审批的事项以及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建立企业所得税台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分析核对与评估,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和情况说明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有错漏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纠正。为加强对已取消审批的所得税事项以及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的管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上述三份文件要求附送资料及情况说明整合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资料情况表》)。
  对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情况表》的要求:
  (1)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论有没有发生应作备案的事项,均须报送该表,其中有发生该表所列备案事项的打“√”;没有发生该表所列备案事项的打“×”,有发生应作备案事项的还需按《备案资料情况表》的提示附送相关的资料(主要备案台账和备案表格的格式见附件2);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的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一次补正,纳税人如未能当场一次补正的,待纳税人补正后再重新受理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3)该表连同附送资料一式两套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加盖收讫印章后退回一套给纳税人留存;
  (4)有关备案台账、备案表格要加盖纳税人的公章,凡是要求报送复印件的,纳税人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纳税人公章,复印件多于1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3.强化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的制度
  (1)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后,应连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户专档(专袋)进行保管;
  (2)审核、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包括《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并将上述审核、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记录入《纳税评估处理表》[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220号)]。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可采用质疑约谈或下户调查的形式向纳税人了解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受理纳税人报送涉税备案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审核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备案的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报送,并要求纳税人相应签收《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如果评估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不符的,税收管理员在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有效送达方式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收回纳税人留存已加盖地方税务机关收讫印章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相关的附送资料,辅导纳税人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纳税人收到《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后,有异议的,应于接收该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没有异议的,纳税人应作为自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相应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如果纳税调整处理已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并且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计交滞纳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审核,只是初步审核,税务机关仍保留以后税务检查的权利,对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审核评估结束,《纳税评估处理表》、纳税人自查补税资料、辅导纳税人重新填报的备案资料等与审核评估有关的资料,一并放入前述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汇算清缴资料袋。
  4.对纳税人报送的跨年度企业所得税台账资料,建立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辅导调整并在纳税影响期内全程按户专档(专袋)保管的制度
  对纳税人报送的跨年度企业所得税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和辅导调整的要求,与第二(二)3(2)相同。如果存在上年台账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台账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应调阅纳税人上一年度经审核的备案台账,检查所结转的余额是否正确;如果这些上年台账未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审核,税收管理员应责成业户补办备案和审核的手续,从而保证上下年度台账期末数据与期初数据的连续性。
  以上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是为保证纳税人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台账与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台账的同一和连贯,达到以同一本台账监控跨年度滚存的财务与税务差异金额的目的,并可大大减轻税务部门人工录入企业所得税台账的工作量。
  5.对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建立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的制度
  经“大集中”系统后台统计,截止2007年12月6日,在我市地税系统已办理有效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且状态为正常的业户共51430户,其中:查账征收的业户38903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业户12379户;其余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按照《办法》规定,查账征收的业户以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业户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此市局将这些业户的资料整理为《应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申报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以下简称《一览表》),分别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挂入市局税政二处的ftp文件夹,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科(处)自行下载后,分解、布置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对《一览表》的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有错漏,各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应在《一览表》上修改补充,同时在备注进行说明和在“大集中”系统修正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2008年3月底前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科(处)应汇总经修改补充后的《一览表》,并回传税政二处的ftp文件夹,市局将以此为基数,考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
  从4月1日起,各税收管理员定期在《一览表》标注业户办理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情况、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以及对备案资料的审核情况。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科(处)负责定期汇总《一览表》并上传到市局税政二处的ftp文件夹,市局将依据ftp文件夹《一览表》的数据,在每月15号、30号定期公布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经管业户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情况(包括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比率、附送备案资料的比率以及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的比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科(处)可参照市局的方法,对属下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开展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以推动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托《一览表》的信息共享以及监控功能,对逾期未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无法催报催缴的要在《一览表》说明原因),并有计划安排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逾期(一般指超过60个工作日)审核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督促。
  为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4月中、下旬,向尚未办理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
  6.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情况的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为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主营业务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凡年度主营业务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时纳税人申报的主营业务不同的,纳税人应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三)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
  广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必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与往年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要求相比,新增加以下几个内容:
  1.在鉴证报告(参考文本)明确要求: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2.明确要求对应付款项、货币资金、存货等与收入和成本密切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函证和截止性测试;明确要求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的总体合理性。
  3.明确要求鉴证报告的类型相应分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贯彻执行《准则》的第一年,各中介机构要重视按《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并需特别关注对亏损微利企业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亏损微利企业的检查力度。
  由于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2007年和2008年存在税率差异(法定税率分别为33%和25%),各中介机构要特别重视按《准则》的要求,对应付款项、货币资金、存货、预提费用等与收入和成本费用密切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截止性测试,并作必要的函证,以防止委托人转移、推延所得的实现。
  三、对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要求
  (一)对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和报送资料的要求
  1.查账计征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采用到办税大厅前台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还需同时提供v2007版本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供报盘用)的电子申报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的各种附表(注意:年度会计报表包含了财务会计审计后的调整数据,因此并不等同于税款所属期第4季度或12月份报送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即使两份报表的数据相同也要重新报送一次,以便明确责任,下同)。
  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至少要包括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的报表和反映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
  (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指有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针对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出现的问题,纳税人在填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大集中”系统只能接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 号)确定的申报表格式,因此,纳税人在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十有关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的行次时,如果上述附表给出的行数不够填报,纳税人可以将申报内容合并到该表同一性质的行次填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出现填报负数的异常情况时,应注意复核,有错误的要更正,确有特殊情况的要附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纳税人申报数据出现全部填零的异常情况时,应注意复核,有错误的要更正,确有特殊情况的要附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8行“减:免税所得”填报数大于主表第16行减第17行之差,属于填报错误,应进行更正;
  (5)税款所属年度应填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否则属于填报错误,应进行更正。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要求与查账计征纳税人相同);
  (3)《年度主营业务情况申报表》;
  (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指有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应该一式两套,其中一套经地方税务机关加盖收讫印章后由纳税人留存;另一套由税收管理员按户专档(专袋)保管,以便开展后续管理。
  (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的要求
  1.查帐计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查帐计征纳税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推行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盘报和网报方式)。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供报盘用)已修改为v2007版本,该版本可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前台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等候时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首次推行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具备条件采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查账计征单位,建议尽量采用网上报税方式先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供报盘用)v2007版本》的电子数据上传到税务机关的征税系统),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纸质报表资料;不具备条件采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单位,可采用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供报盘用)v2007版本》的电子数据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纸质报表资料带到办税大厅前台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继续实行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纸质报表资料带到办税大厅前台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三)中介机构接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委托代理汇算清缴时,其查账报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是否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3.是否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及其数额;
  4.是否使用正确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5.披露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账报告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的参考依据。
  (四)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详见第二、(三)]。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6月4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部门提交《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的电子表格及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并将各客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电子文档压缩为光盘同时报送。《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内容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合同号、代理方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全称及编码(地税)、查账报告类型、查增查减所得额和查增查减所得税等等。光盘报送格式:首先分别国税经管业户和地税经管业户建立一级电子文档,然后按客户所属行政辖区域建立二级电子文档,再按客户建立三级文档(名称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
  五、对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
  1.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各个申报、管理环节工作,利用网站、宣传动员会、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向纳税人广而告知;
  2.确保供应纳税人申报需要填报的附表和其他审核审批需要的表、证、单、书;
  3.将当年税收政策以及有变化的税收规定在办税大厅或办税窗口进行公告。市局将通过12366咨询台、地税网站以及对外政策宣传辅导会,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安排业务骨干,做好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纳税申报辅导,及时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税政业务问题,加强管理,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大力推广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随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在我市逐步上线,目前大部分纳税人都具备条件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做好相应的辅导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比率。
  (三)加强对电子申报方式纳税的逻辑验审,提高其申报质量
  凡纳税人采取门前申报方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 2008 年6月5 日前将其附表数据录入系统。对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大集中”系统的提示,验审其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涉及年度申报应缴税款计算错误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
  (四)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项审批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已规定申请期限的事项外,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提出的申请,如无特殊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批复,以便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严禁税务机关超越权限批复纳税人的申请。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与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呈报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发生财产损失的时限性认真把关审核,从上报的资料上不能确定损失或损失金额较大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五)切实提高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的比率和质量
  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是税务部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依靠社会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对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辅导,提高出具中介机构查账报告的比率,市局将把这一指标作为考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内容之一。
  (六)严格执行前述对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建立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的制度、对附送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进行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制度。
  (七)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应于2008年6月9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具体要求如下:
  1.相关统计报表的种类: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该表已在大集中税收分析系统编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自行查询打印);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5)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
  (6)经汇总的《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
  上述(2)(3)(4)(5)项报表的格式见附件8。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要求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针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税源增减变动较大的原因,认真分析和总结,特别是当前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对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政策和因素,应有重点、有事例在工作总结中反映,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因素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说明,上述政策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特别要说明包括非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措施及效果;
  6.机构所在地在本区(县级市)的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7.2006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户数,偷漏税户数以及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六、对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及市局税政二处关于《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内资部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操作指引》(详见税政二处便函[2006]第35号的附件1),对参加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鉴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大部分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税务机关可用对中介机构所代理客户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证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质量,因此,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检查应结合上述纳税评估工作一并进行。同时,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297号)第五条情形的,应对其上一年度的收入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参加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具体安排(包括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质量的检查和事后核定),参照去年的做法进行,市局的补充要求另行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1-8.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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