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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4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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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无锡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是由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世汽车系统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1995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020万美元,投资总额502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柴油燃油喷射系统及组件的开发、制造、应用、销售和服务以及其它相关咨询服务。2004年6月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876号)批准同意增资并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20万美元增至20000万美元,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每股1美元,经营期限为不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为: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持300万股,占1.5%;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6000万股,占30%;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持300万股,占1.5%;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持8200万股,占41%;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2000万股,占10%;博世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持200万股,占1%;博世汽车系统公司持3000万股,占15%。增资项目经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十八条第四项。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KPMG-B(2004)CR No.0026)验证,截止2004年6月29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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