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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1]38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8-15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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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内各司(局):
  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根据《研究2001年预算安排等有关问题》(部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年第六期)的决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经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财党[200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特定领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杠杆的调控职能,对承贷单位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包括用预算内资金、增发国债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所有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贴息资金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贴息项目的设立和资金安排
  第五条 申请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项目贷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2、该项目已经承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该项目属于国家财政政策需要重点支持或发展的领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
  4、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贴息资金和补助地方项目贴息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中央直管企业)或地方财政部门申请,经主管司审核并送预算司复审后,报主管业务和主管预算的部领导审批。
  第八条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贷款要贯彻自愿原则,在确定银行已安排贷款的前提下,财政才可安排贴息资金;贷款没有确定的项目,财政不安排贴息资金。
  第九条 中央财政根据贴息项目贷款计划、贴息率安排贴息资金预算。
  (1)中央本级项目贴息资金,需进部门预算的,预算司年初将指标下达给各主管司;不需进部门预算的,指标留在预算司,使用时,由主管司根据实际贴息贷款规模、贴息率提出贴息意见,经预算司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
  (2)中央补助地方专项拨款贴息项目,指标留在预算司,使用时,由主管司根据实际贴息贷款规模、贴息率提出贴息意见,经预算司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 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第十条 财政对某一贷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具体项目贴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贴息率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调整以及银行利率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期限一般为1-3年。贴息期限要严格按每个贴息项目统一规定的期限执行。对超过规定的贴息期限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年按预算拨付,下年清算,多退少补;一种是按实际发生数拨付,上年最后一个季度(月)实际发生的贴息在当年拨付,当年最后一个季度(月)实际发生的贴息在下年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本级贴息项目:承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中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主管司审批;
  2、补助地方贴息项目:承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厅(局)审核→财政部主管司审批。
  第十五条 贴息项目已经实行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贴息项目尚未实行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行。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主管司要搞好同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贷款银行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各主管司应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银行对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认真、科学的分析,提供年度分析报告,包括计划贷款与实际贷款情况、利率变化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部内各司(局)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所分管单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时会签预算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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