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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建[2003]11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3-6-3
实施时间: 2003-6-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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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建设局,各金融银行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通过省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和导向功能,改变我省长期存在的“投资靠政府,项目靠审批”的状况,加快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建设的产业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建设投资项目贷款财政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建设厅(计财处)。
  附件:《云南省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投资和外资投入城镇建设,加快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建设的产业化,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城镇建设投资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根据省政府《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贷款,是指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建设投资项目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镇供水、供气等项目;
  (二)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项目;
  (三)城镇道路建设等项目;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项目;
  (五)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城镇建设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二章 贴息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树立经营城市的观念,重点扶持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先贷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凭证和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三)“形成新的投资实物工作量”的原则。前期工作未完成的项目,已完工项目用“借新还旧”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安排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贴息范围。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已落实并已计息的项目,包括在建、收尾、新建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七条 贴息资金根据经批准给予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贴息期限为三至五年。
  第九条 贴息标准按分类补助的原则确定,其中:较发达地区贴息50%,次发达地区贴息80%,欠发达地区贴息100%。贴息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申报财政贴息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报送项目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支付清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地州市县级项目逐级报送到当地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各地州市财政、建设部门汇总,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经省建设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定拨款;省级项目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经省建设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定拨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和建设部门,对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于每年12月30日以前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多头重复申报贴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更不得虚报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省级财政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贴息政策均按其规定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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