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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教[2003]1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3-11
实施时间: 2003-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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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高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推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精神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2003年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项目,各院校专项资金申报送达时间为4月底,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5月底,其余程序、要求和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二、2003年度以后的申报时间按本文件规定执行。2003年8月份各院校还需提交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云南省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精神和省本级预算管理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是指以省管理为主,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云南省省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高校的发展,每年从省财政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师资队伍建设及高校体制调整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包括学校校舍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坚持确保重点、突出效益、滚动管理的原则,视其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高校于每年8月20日以前,根据高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财力预期,按资源优化组合和集中资金保重点的原则,确定下一个年度各高校需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计划。各高校申报的项目资金额度一般在上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数(特殊追加大项除外)的180%以内。
  第六条 凡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高校,应于每年8月20日前,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交下年度专项资金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其中:经费属于省财政直拨的高校只报省财政厅。各院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应附《×××院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资金预算汇总表》(附件二),填写汇总表应区分项目类别并按重、急、轻、缓原则排序。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按“资源优化、统筹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对所属高校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的项目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编制《云南省省属高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附件三)和《云南省省属高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分类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附件四),于9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部门和院校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汇总表和其他附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对数额较大的大型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省财政厅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评审、论证意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重点进行择优选项。未能列入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可滚动进入项目库,下年度后作平衡考虑。
  高校上年已申报未安排的项目,如情况未发生变化,在下年度专项申请时间,不再重复填报项目申请书,但在下年度申请报告中必须结合上年结转滚动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并就项目调整等情况一并做出说明。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省财政厅将按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批复到项目学校或主管部门,执行中如出现超预算情况,或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应立项而漏报的硬缺口项目,财政一律不负责追加,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各高校或主管部门应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工作进度及时向省财政报送用款计划表,并附有关明细开支说明,经省财政审核后,即按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内容,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高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告。项目建设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后,项目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提出详细的项目完工或设备购置实现验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高校对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加强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检查。省财政厅将在各高校项目执行过程或项目完工后,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院校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度。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照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预算下达文件,对所实施项目的绩效行逐项考评、逐校考评或重点考评。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院校,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或因疏于管理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按省政府决定安排有省级专项资金的省地共建院校,在共建资金申报管理上也一并按此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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