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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6]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7-28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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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我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市环保部门收取的汽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检测证工本费。
  2.市工商行政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检定费的收费标准由每年每车70元,降低为每年每车45元。
  三、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到同级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凡涉及
  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过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二 ○ ○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关于《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我市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取消和降低了部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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