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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认发[2004]2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2-3
实施时间: 2004-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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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全省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和提高价格鉴证队伍素质,推动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价格鉴证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和吸收兄弟省市的做法与经验,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是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今后评选先进价格认证中心及优秀价格鉴证人员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择优推选”的原则进行,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局负责对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考评和考核工作,各市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初步考评和推荐工作,在考核和推荐过程中,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初审。省局将在市物价部门初步考评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确认。
  三、省局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价格认证中心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先进价格认证中心和优秀价格鉴证员,评选比例为:市级先进价格认证中心评选8个,县区价格认证中心按本区机构的10%评选,优秀个人按在编价格鉴证人员的5%评选。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证中心及价格鉴证人员的考核评比工作,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及评先选优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考核评比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一:《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一:
  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
  一、为进一步推进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省价格鉴证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考核。
  三、考核标准实行量化指标,采用积分制。
  四、考核分项及评分方法:
  1、机构设置16分
  ⑴机构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6分
  ⑵具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5分
  ⑶机构职能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财务相对独立。5分
  2、领导班子12分
  ⑴班子成员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奉公守法;5分
  ⑵班子成员年龄和文化结构合理,开拓意识强,有较强的协调与组织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经济、法律和工程及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3分
  ⑶班子成员团结务实,有战斗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较好;2分
  ⑷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群众威信,能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2分
  3、队伍建设15分
  ⑴在岗人员取得省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比例高于90%;5分
  ⑵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3分
  ⑶注册价格鉴证师2名以上,市级中心具有2名以上复核裁定员资格证;3分
  ⑷具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或法律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2分
  ⑸队伍成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业务学习气氛浓厚,工作效率高,无违规违纪现象。2分
  4、办公条件建设14分
  ⑴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5分
  ⑵办公场所应宽敞明亮、整齐划一,醒目位置应悬挂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办公桌摆放岗位立牌;2分
  ⑶设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2分
  ⑷价格鉴证必要的办公设备比较齐全,如:专用车辆、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以及常用检测、丈量工具等。5分
  5、业绩考核标准19分(应为24分)
  ⑴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价格鉴证职能,认真按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办理价格鉴证业务;5分
  ⑵价格鉴证质量较高,复核率不超过5%,复核维持率在95%以上,无人为错案,无重大鉴证失误业务,没有因工作失误而引起的复核、申诉或上访;6分
  ⑶工作领域较宽,业绩突出,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5分
  ⑷能够认真完成上级部署或交办的调研、业务统计报告、信息交流等任务;5分
  ⑸积极开展涉案物品价格法规宣传,价格鉴证舆论宣传工作较好。3分
  6、基础建设22分
  ⑴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积极拓展价格鉴证业务,与相关部门协调出台有关价格鉴证的政策性文件,每件加2分;
  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例会、内部审议、错案责任追究、档案管理、职业道德、财务管理等,且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5分
  ⑶建立稳定、可靠的专家支持队伍;3分
  ⑷文档格式规范,价格鉴定(认证)文书格式统一按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出具的结论书及相关资料采用电脑处理;3分
  ⑸档案管理规范,案卷装订规范、整齐、完整、美观,各类价格鉴定、认证资料归档、装卷率达到100%;5分
  ⑹与价格鉴证有关的各类资料齐全,包括工具资料、价格信息资料等,具有便利的价格信息采集渠道;2分
  ⑺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正常使用价格鉴证管理系统软件,并同步建立价格鉴证电子档案,可正常登录“山东价格鉴证网站”,实现网上信息查询及传输。2分
  7、思想作风建设12分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3分
  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分
  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旅游和消费娱乐活动;3分
  ⑷价格鉴证人员语言文明,举止礼貌,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3分
  8、增分标准
  ⑴先进增分:单位受国家或省级表彰的增10分,个人有受表彰的增5分;单位受市级表彰的增5分,个人增2分;单位受县(市、区)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增3分,先进个人增1分。两级以上都表彰的按级别高的计,不重复计算。
  ⑵价格鉴证文章增分:在国家级报刊每发表一篇价格鉴证方面的文章增3分,在省级每发表一篇增2分,在“山东价格鉴证网站”每发表一篇增1分;
  ⑶上报材料增分:将当地出台的有关价格鉴证工作方面的文件、规定、制度、办法或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工作中有关问题上报省中心,每件增1分。凡被采纳并在“山东价格鉴证网站”发布的,再增加1分;
  ⑷协调配合增分:积极处理好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其他价格认证中心的关系,认真对待兄弟认证中心提出的业务协作要求。每提供一次价格查询增1分,每合作鉴定一次增3分。
  五、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⑴优良: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130分(含130分)以上;
  ⑵合格: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115分(含115分)以上;
  ⑶基本合格: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100分(含100分)以上;
  ⑷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无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价格鉴证业务因人为过失导致复核、申诉或上访;价格鉴证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不足100分。
  附件二:
  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的管理,规范价格鉴证人员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激励价格鉴证人员不断发奋进取,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价格鉴证机构对在岗价格鉴证人员的考核;也可作为管理部门对价格鉴证人员进行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标准实行量化指标,采用积分制。
  四、考核分项及评分方法
  1、思想作风(30分)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10分
  ⑵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公平公正,无违规违纪现象;5分
  ⑶服从领导,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本单位荣誉;5分
  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旅游和消费娱乐活动;5分
  ⑸鉴证工作中语言文明,举止礼貌,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5分
  2、从业资格(10分)
  ⑴取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5分
  ⑵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资格;3分
  ⑶取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或法律等相关执业资格,每个资格加2分;
  3、工作业绩(35分)
  ⑴业务素质较高,熟练掌握和运用价格鉴证业务知识,能够解决价格鉴证业务工作中出现的一般争议和矛盾;5分
  ⑵能够解决价格鉴证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具有主办价格鉴证业务的能力;5分
  ⑶价格鉴证质量较高,参与办理的案件复核率低于5%,复核维持率高于95%,无重大鉴证失误,没有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复核、申诉或上访;20分
  ⑷能够熟练使用自动化办公设备,独立使用山东价格鉴证管理系统软件、浏览“山东价格鉴证网站”,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和查询;5分
  4、增分标准
  (1)先进增分:受国家表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人增10分,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增20分;受省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人增10分,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增10分;市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人增5分,先进个人增5分;县(市、区)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人增3分,先进个人增3分。两级以上都予以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
  (2)价格鉴证文章增分:在国家级报刊每发表一篇价格鉴证方面的文章增10分,在省级每发表一篇增5分。
  (3)上报材料增分:给省上报价格鉴证工作建议或典型经验、典型案例等,每件次1分,凡被采纳并在“山东价格鉴证网站”发布的,每发布一件增1分。
  (4)协作鉴证增分:积极配合兄弟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提供价格咨询每次增1分;参与合作鉴证每次加3分。
  五、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良:办理的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鉴证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100分(含100分)以上;
  (2)合格:办理的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鉴证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85分(含85分)以上;
  (3)基本合格:办理的价格鉴证业务未发生人为差错,鉴证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70分(含70分)以上;
  (4)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因价格鉴证人员自身原因导致错误鉴定结果的;价格鉴证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考核最终分值不足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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