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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认函[2005]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8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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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2、33号令,以下简称“双认定管理办法”)已于6月20日颁布。认真贯彻“双认定管理办法”是加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和社会对价格评估市场存在的执业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价格评估机构无资质执业、超范围执业、强制评估及乱收费等问题意见很大。为配合国家发改委“双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价格评估市场秩序,现就贯彻“双认定管理办法”,清理和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价格评估机构。各地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价格评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3]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内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执业范围、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等。对具有旧机动车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办发[2004]94号)进行重点审验。
  对于资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价格评估机构(临时机构资质除外),只要其符合资质取得时的文件规定,则在国家发改委双认定实施办法下达前,其价格评估资质继续有效,到期审验换证工作将与资质认定工作合并进行。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价格评估机构要责令其整改,限期不改的,可根据不同情况报省物价局取消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按鲁价办发[2003]91号文件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加强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06号)精神,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全面清理价格评估机构的同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大力整顿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秩序。对无资质收费、扩大业务范围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服务收费、多收费少服务、不服务也收费等行为,要严格查处。
  各类价格评估机构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双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善资质认定所需各项条件,为资质认定做好准备工作。各地有关价格评估机构清理规范的情况请于今年12月底以前报省局。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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