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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05]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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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旧机动车价格评估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青价费[2005]105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市场经营单位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成交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交易额的1.2%,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提供车位,并免费看管,提供买卖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代办交易车辆过户手续、档案提取、挂牌,为外地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等服务。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收费。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按规定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为交易总额0.8%。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下达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统一使用省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专用软件。
  三、本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旧机动车市场和价格评估机构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公布其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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