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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06]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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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管理的中小尿素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出厂价格为每吨1500元,出厂价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即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1725元。对省授权各市管理的磷肥(硫基三元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普通过磷酸钙)、钾肥(氯化钾、硫酸钾)、复混肥及碳铵等化肥,各市要核定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报省局备案。
  二、流通企业经营化肥,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为4%,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为3%。碳铵的进销、批零差率各扩大1个百分点,即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为5%,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为4%。以上差率中均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原则和批发、零售环节的差率测算,尿素的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198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省内各种贸易方式进出口化肥的综合差率仍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4]45号文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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