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鉴证案卷评比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认发[2006]1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9-10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价格鉴证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价格鉴证条例》,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鲁价认发〔2006〕7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价格鉴证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市、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并已办结的案卷。
  二、评查规定及评分标准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附后)。
  三、评查方式
  评查活动采取市、县(市、区)自查与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按照省局制定的评查规定、评分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分赴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督查组由省价格认证中心和有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有关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局做好抽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10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25日前)。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评查活动方案,认真组织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评查范围内的案卷目录报送市价格认证中心,由市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价格认证中心。自查报告要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单位在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和建议。
  各县(市、区)在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推荐1-2卷优秀案卷(附案卷复制件),经各市综合评议后向省局推荐2-3卷优秀案卷(附案卷复制件)和1-2个案卷管理先进单位(附主要情况介绍)。案卷目录中的案卷数低于10份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抽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省局根据各地自查报告及案卷目录,组织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1月底)。自查和抽查结束后,省局评查小组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并确定最终评选出10卷优秀价格鉴证案卷,6个案卷管理先进单位。评查结果由省局予以通报。
  省物价局评查小组由省物价局分管领导和省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评查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专人,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案卷评查工作。
  (二)要正确对待案卷评查活动,务求实效。通过评查既肯定成绩,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也要找准不足,认真研究解决,切实改进工作,提高价格鉴证业务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价格鉴证案卷的评查工作,不断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提高价格鉴证工作质量和水平。
  附件一:《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附件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一: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证质量和价格鉴证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对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评查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实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案的;
  (二)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案的;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的案卷评查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案卷评比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通报评查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案卷管理规范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查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查,按照《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试行)》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查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违反法定鉴证程序;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
  (六)《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13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五条 评查结束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评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卷宗封皮及卷内目录(15分)
  一、卷宗封皮(10分)
  1.未按规定编写案卷号的,扣1分。
  2.鉴证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受理时间与受理通知书不一致的;
  (2)结案时间与结案登记表时间不一致的;
  (3)“保管年限”无具体时间的;
  (4)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
  二、卷内目录(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120分)
  一、受理阶段(20分)
  (一)价格鉴证委托书(5分)
  1、委托书编号和委托方信息(1分)
  2、委托方信息描述(2分)
  (1)价格鉴证标的不明或基准日不清,扣2分;
  (2)价值类型或案件性质不清,扣2分;
  (3)价格鉴证理由、目的或要求等相关问题描述不清楚,扣1分。
  3、委托方、受托方意见及委托机关公章(1分)
  4、委托书附件(1分)
  应附相关资料而未附或不全的,扣1分。
  (二)、业务呈批表(10分)
  1、委托事项(5分)
  (1)委托事项、委托单位等与委托资料不一致的,扣1分;
  (2)案件性质、鉴证标的与委托资料不符的,扣2分。
  2、审批程序(5分)
  (1)无呈报机构(人员)意见或机构负责人批示的,扣1分;
  (2)鉴定人员不明确或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3)无鉴定人员签名(盖章)的,扣2分;
  (4)无作业时间的,扣1分。
  鉴定业务立案、呈批时间倒置的,扣5分。
  (三)、受理通知书(3分)
  1、无受理通知书编号和收费说明,扣1分;
  2、无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的,扣1分;
  3、需委托方补充材料未明确的,扣1分;
  4、属于不予受理情况的,扣3分。
  (四)不予受理通知书(2分)
  1、没有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的,扣2分;
  2、不予受理的依据不充分的,扣2分;
  3、属于应当受理的,扣2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30分)
  (五)、现场查勘资料(13分)
  1、现场勘察记录(10分)
  (1)、无现场查勘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的,扣1分;
  (2)、现场查勘项目不清、范围不明确的,扣5分;
  (3)、现场查勘情况描述不全面或不清的,扣5分;
  (4)、无当事人对查勘笔录的意见及签名的(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委托方或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扣10分;
  (5)、无现场查勘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
  (6)、所有查勘内容与价格鉴定标的无关的,扣10分;
  (7)、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2、照片(3分)
  (1)、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其他应附照片而未附的,扣3分;
  (2)、照片拍摄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的,扣1分。
  (六)、调查询问笔录(10分)
  1、无询问起止时间、地点,扣2分;
  2、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描述不清的,扣2分;
  3、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完整、重要情况描述不清的,扣5分;
  4、所有询问内容与本次价格鉴定无关的,扣5分;
  5、缺少价格鉴定人员(至少2名)签名的,扣2分;
  6、缺少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扣5分;
  7、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七)、提取的其他证据材料(5分)
  1、证据材料基本情况(2分)
  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与所附证据不符的,扣2分。
  2、技术鉴定结论不明确或与本次价格鉴定无关的,扣5分;
  3、提取得主要证据材料不能明确本次价格鉴定标的的有关情况的;扣5分;
  4、提取的主要证据材料与本次价格鉴定标的无关的,扣5分;
  5、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均未加盖印章的,扣5分;其中部分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加盖印章的,每件扣3分。
  6、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或者未交该部门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扣2分;
  7、提取报表、会计账册、凭证、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无相关说明的,扣1分。
  (八)调查终结报告(2分)
  包括:当事人概况、调查情况概述、鉴定事实概述等。
  三、价格鉴定结论(60分)
  (九)、测算底稿(15分)
  1、缺少测算底稿,扣15分;
  2、计算方法(5分)
  (1)、方法选用明显不适当或错误,扣5分;
  (2)、方法选用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3、计算公式错误的,扣5分。
  4、参数确定。参与计算的参数确定错误或依据不充分,扣5分。
  5、结果数据的确定(5分)
  如果对计算结果进行了修正,但没有描述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十)、内部审议记录(5分)
  1、按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议而没有进行内部审议的,扣5分;
  2、没有说明内部审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扣2分;
  3、内部审议记录不全,缺少审议结论的,扣5分。
  (十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15分)
  1、编号、委托方、鉴定项目缺项或不规范,扣15分;
  2、缺少标的情况及鉴定主要依据说明或描述不清的,扣5分;
  3、无结论描述的,扣5分;
  4、无鉴定机关公章、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或盖章的,扣15分;
  5、属于国家机关委托鉴定事项,而没有使用省统一监制文书的,扣15分。
  (十二)、价格鉴定结果报告(15分)
  1、鉴定标的描述不清、范围不清的,扣10分;
  2、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错误的,扣15分;
  3、必要的定性分析描述不清或有倾向性描述的,扣5分;
  4、缺少价格鉴定测算主要过程的,扣5分;
  5、假设及限定条件描述不清或错误的,扣5分;
  6、报告中的项目不符合操作规范要求,内容不完整的,扣5分;但缺少价格鉴定基准日或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及单位公章的,扣15分。
  (十三)、价格鉴定技术报告(5分)
  对于复杂和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应当制作“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入档,否则扣5分。
  (十四)、领导签发件(5分)
  1、缺少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的,扣5分;
  2、主管领导签发件中的主要内容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主要内容
  不一致的,扣5分。
  四、结论书送达和结案(10分)
  (十五)、送达回证(7分)
  1、送达文书名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扣7分;
  2、送达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扣2分;
  3、直接送达无收件人签名的,扣7分;
  4、间接送达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2分;
  5、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错(缺)一项扣1分。
  (十六)、结案登记表(3分)
  1、结案登记表内容缺一项扣1分;
  2、无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的,扣2分。
  第三部分 案卷的整理与装订(15分)
  一、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5分)
  1、卷内材料排列,除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外,其他文书材料依照价格鉴定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排列。文书排列顺序错误的,没错一件扣1分;
  2、卷内材料没有正确编写页码的,扣1分;
  二、案卷装订前的整理(5分)
  1、对破损或退色(如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而未修补或复制的,每一件扣1分;
  2、装订部位过窄或有文字的材料应该用纸加衬边而未加衬边的,扣1分;
  3、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而未加贴的,扣1分;
  4、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而未处理的,扣1分;
  5、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证据2分。
  (1)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不规范的扣1分;
  (2)无主要内容说明的,扣1分。
  三、案卷装订(5分)
  1、应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装订线不得妨碍阅读,否则扣2分;
  2、卷底装订线上没有加贴贴封纸的,扣1分;
  3、案卷没有加盖价格鉴证机构骑缝章的,扣1分。
  其他扣分项目(每项一分):(1)不使用统一办案文书的;(2)案卷混装或漏装证据材料的;(3)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的;(4)无卷内备考表的。
  第四部分 案卷管理(35分)
  一、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5分);
  二、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柜),有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防护措施完善(10分);
  三、案卷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完善(5分);
  四、《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填写完整、规范(2分);
  五、《案卷目录簿册》填写完整、规范(3分);
  六、《借阅(调)案卷登记表》填写完整、规范(2分);
  七、制作电子文档查询系统(3分);
  八、建立价格鉴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5分)。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前三部分各项之和为案卷的总分值。案卷评查实行扣分制,每张文书的扣分不能超过该文书的总分值;每项扣分,也不能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二、根据鉴定项目需要使用的文书,即是本案卷应当使用的文书;应当使用而没有使用文书的,扣除该张文书的全部分值。
  三、由于每个案卷使用的文书数量不同,案卷应得总分不同,为确保案卷考核的可比性,将150分作为案卷的标准分数,应得总分大于或者小于150分的案卷,应当将每个案卷的实际得分换算为150分制的标准分数,即为评委评出的本案卷的标准分数。计分步骤:
  1.应得总分=应当使用的文书分数之和。
  2.依照评分标准扣分。
  3.实际得分=应得总分-扣分之和。
  4.评委评出案卷的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 赣发改收费字[2 2006/2/20
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 2012/3/6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 2003/1/1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 鲁价费发[2001] 2001/1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 京地税检[1997] 1997/1/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 2012/9/17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00/10/1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05]62 2005/11/25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 湖北省第十一届 2009/12/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 闽价认[2014]3号 2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