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0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政策,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现就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加价率执行对象、范围以及部分药品的作价原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改价格[2006]912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加价率执行对象和范围问题。
  1、执行对象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执行范围为政府定价药品,即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3、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及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5、各级医疗机构(含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格。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48号)规定的差别差率和相关政策执行。
  2、各级医疗机构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自行购进的药品,应本着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自行核定零售价格。
  三、关于抗肿瘤药品的作价原则问题:
  1、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属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890号)文件列入的抗肿瘤药品,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含集中招标采购和非集中招标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2、各级医疗机构经营的属市场调节价的抗肿瘤药品,凡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5]48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差率核定零售价格;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抗肿瘤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核定其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1999]34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0] 2010/6/4
关于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 2000/11/8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 粤价[2010]292号 2010/12/20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改电[2010]19 2010/5/20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 沪价商[2000]33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