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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郑州等13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04]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2-13
实施时间: 2004-2-1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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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审计厅、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制订的《关于郑州等13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郑州等13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粮食局二○○四年二月十日)
  根据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决定,由省审高瞻远瞩厅牵头,省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参加,对郑州、开封、新乡、焦作、濮阳、周口、驻马店、南阳、平顶山、许昌、漯河、鹤壁、济源等13个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情况进行清查审计。为切实搞好这次清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审计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清查审计的范围和任务是:在1998年全国粮食清查审计的基础上,对郑州等13个省辖市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粮食库存、资产和亏损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审计厅、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参加的省粮食购销企业清查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审计厅厅长史宁安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这次粮食清查审计工作。有关省辖市由市政府发管审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该项工作,审计、财政、农发行、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精干力量,积极开展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合审计工作。
  三、审计方式
  这次粮食清查审计实行省辖市之间交叉互审方式,省审计厅、财政厅、农发行、粮食局联合制定清查审计工作方案,并负责审计省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郑州分公司、省财政厅管理的各项粮食政策性补贴下拨以及省农发行粮油政策性资金贷款情况。各市、县(市、区)审计组,分别由审计局、财政局、农发行、粮食局抽调骨干组成,每个审计组至少12人。市、县审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任审计组组长。
  四、审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这次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和总结,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派出审计督查组,代表省政府对省辖市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组织清查审计验收工作。各省辖市根据分工组成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对领导小组指定的省辖市粮食购销企业的清查审计工作。
  五、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这次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清查审计分四个阶段。1月29日至2月13日,为审计准备阶段,主要是收集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制定审计方案和统计报表;2月13日至2月25日为学习培训阶段,主要是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审计业务,培训业务骨干;2月26日至5月20日,为审计实施阶段;5月21日至6月15日,为审计汇总阶段。各省辖市审计组应于5月30日前,向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审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6月15日前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六、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这次粮食清查审计以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法规为依据,即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对于以前已经进行过类似审计的,符合要求的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核查审计,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七、审计工作纪律
  一是要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规定和《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三是做好审计保密工作,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审计情况。四是重大问题处理,要报经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同意,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五是有关省辖市要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受理举报案件,并接受社会对清查审计人员的监督。
  八、审计工作质量要求
  一是由派出的审计组对派驻地的粮食购销企业实施审计,并在报经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二是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严格审计程序,审计证据要由审计组组长、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定,尤其是重大问题,证据必须翔实充分。三是各审计组在清查审计中发现的造假假、挤占挪用专项政策性资金、设置帐外账、小金库等违反财政法规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四是各市的清查审计工作,须经省清查审计领导小组派驻各市的工作组组长同意后方可结束。
  九、审计工作经费安排
  审计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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