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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00]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9-6
实施时间: 2000-9-6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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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2000年9月6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三)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委托)、省工商银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组)。厅际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五)厅际协调组的职责是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确定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教育厅负责根据全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的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拨付贷款贴息、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根据国家贷款的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制定的有关办法,监督贷款的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管理办法,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六)厅际协调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厅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全省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储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厅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学校应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九)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一)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二)经办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助学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经办银行应定期将已批准发放贷款学生的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四)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对借款人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十六)根据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省财政厅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省财政厅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从省级教育事业费中解决。各地市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比例和总额,由各地市财政部门决定。
  (十七)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十八)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经办银行确认此项手续完备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十九)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借款学生有偿还本息能力,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一)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在其工作变动时,应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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