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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5]1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8-6
实施时间: 2005-8-15
失效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4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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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国税函[2005]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票样,根据印制成本,核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干式水印纸)
  210×140mm 三联×25份 1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
  210×140mm 三联×1份 0.60元/份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各销售发票的税务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鲁价费发[2010]100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0-5-1
实施时间: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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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sww1975   2010年7月20日 +25金币
根据鲁价费发[2010]100号的规定,本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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