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6]6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9
实施时间: 2006-5-1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代开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密切工作配合,及时沟通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把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做好。
  二、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企业名称、代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完税凭证号码等情况,传递给相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由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后,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国税部门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国税部门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由地税部门退税税款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及时传递给相关主管地税机关。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国税部门传来的需退税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事宜。
  六、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应于每年4月底前办理完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 川国税函[2003] 2003/11/1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沪地税货[2009] 2009/12/2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 黔地税发[2007] 2007/10/2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 黔地税发[2005] 2005/9/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 琼地税函[2005] 2005/10/1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冀地税传[2003] 2003/12/29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江西龙天物流有限公司和南昌县 洪地税字[2011] 2011/3/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 大地税发[2004] 2004/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 京地税营[2007] 2007/10/25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藏国税函[2003] 20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