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5-15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解决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的请示》(临国税发[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车购税征收点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档案合并程序”的开发和应用
  为保障车购税征收点的征收信息与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征收信息的统一管理,省局专门开发了“车购税驻点征收档案合并程序”(简称“档案合并程序”),用于将征收点档案合并到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档案。
  二、“档案合并程序”安装及使用
  (一)“档案合并程序”已放置于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档案合并程序文件夹内,你局可按省局相关规定下载使用;该程序正式启用前,应先进行全面测试,测试中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全面测试无误后,方可正式启用该程序。
  (二)为保证车购税档案信息的一致性,车购税征收点能够开展的业务仅限于新车征税和退税两项业务。其他业务,包括档案的变更、过户和转籍等,均需要在车购税档案合并后,在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办理。
  (三)档案合并程序仅限单向合并使用,即只能将征收点档案合并到市局办税服务厅档案,不能将市局办税服务厅档案合并到征收点档案,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运行。
  (四)根据征收点的征、退税业务量,应确定一个固定的档案合并周期,同时在征收点的显要位置告知车主,以便于车主在档案合并周期以后到市局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办理档案变更、过户和转籍等其他业务。
  (五)在进行“一条龙”数据信息采集时,征收点应当作为一个信息采集点独立进行数据信息的报送和导入。
  三、其他事宜
  “档案合并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 京国税函[2006] 2006/10/1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采集 闽国税函[2007] 2007/2/2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 川国税函[2007] 2007/4/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8/8/1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 鄂国税函[2006] 2006/2/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琼国税发[2004] 2004/12/28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6/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 渝国税函[2003] 2003/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 桂国税函[2007] 2007/5/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 冀国税函[2000] 200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