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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西藏自治区汽、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0]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0-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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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石油成品油销售片区价的函》(藏政函[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自治区成品油销售划分为拉萨、昌都、阿里3个价区。
  二、你区内各价区汽、柴油零售价由你局根据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精神,按照兼顾销售企业经营成本和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抄报我委。
  三、请你局在安排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加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沟通、协商,共同做好你区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和资源调运工作,以确保西藏地区油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注意了解分价区定价后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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