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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6]13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1
失效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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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0份)30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二ОО六年八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京发改[2010]18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1-19
实施时间: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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