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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2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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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发〔2001〕第5号令)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9000元提高到55000元。
  二、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运行状况,为了保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将现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6元(用人单位缴纳48元、个人缴纳48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今年已经缴纳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每人补缴增加标准部分的一半费用(即每人补缴18元,其中用人单位补缴9元、个人补缴9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全部由个人补缴),并于7月份一次性补缴,以后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三、为进一步减轻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个人负担,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五个百分点。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由原来的30%调整为25%,退休人员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其它待遇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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