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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企[2004]41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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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做好我省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的审核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安置和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办法
  为推进我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破产费用审核工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破产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对象
  凡按照《破产实施办法》依法破产的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破产相关费用和缺口资金筹措方案均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费用审核测算的主要依据
  企业破产费用的测算和审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破产实施办法》和现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主要依据。
  三、破产相关费用的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企业按照《破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破产预案(破产预案中应包括主管部门的筹资方案)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破产预案审核意见书。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后,按照《破产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破产相关费用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企业主管部门筹资方案,向同级兼并破产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破产缺口资金筹措意见和年度破产计划建议。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的本地区年度企业破产实施计划和企业破产项目名单,按照破产相关费用审核结论和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安排本年度企业破产财政补助预算额度。
  四、费用的构成和审核标准
  破产相关费用分为经常性费用和一次性费用。
  (一)经常性费用
  1.1—4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为1—6级)。工伤、伤残人数按照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并按《破产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并按《破产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3.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并按《破产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一次性费用
  1.破产费用(清算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①清算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作报酬,区分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根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费用标准
  1000人以下10万元
  1001~2000人20万元
  2001~3000人30万元
  3001~4000人40万元
  4001~5000人60万元
  5001~10000人80万元
  10001人以上100万元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费用标准
  5000人以下60万元
  5000~10000人80万元
  10000人以上100万元
  ②清算期间的维护费,区分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根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20万元
  1001~2000人40万元
  2001~3000人60万元
  3001~4000人80万元
  4001~5000人100万元
  5001~10000人150万元
  100001人以上200万元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
  5000人以下150万元
  5000~10000人200万元
  10000人以上250万元
  ③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计算。
  (2)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O万元。
  (3)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费,按企业所在地级市(州、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和遗属及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破产实施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安置。
  3.社会保险费
  按现行国家、省和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计算。省属企业社会保险属地管理的部分,其政策和计算标准按所在州、市一级规定执行。
  4.拖欠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2)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拖欠费用,按政策规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意见计算。
  (3)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按政策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据实计算。
  (4)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5.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
  (1)省属破产企业中小学、医院、公安等社会职能移交费用补助,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特别困难地区的资源枯竭矿山可再延长2年,按5年计算。
  (2)省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补助,按人均200元标准,计算3年。
  五、应提供的材料及审核内容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报送破产相关费用预案和劳动保障部门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时,应包括以下材料:
  1.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2.所在地州市统计局出具的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所在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最低工资标准;
  4.破产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5.破产企业上年度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经营服务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6.破产企业资产类科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等明细科目账表等;
  7.地方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
  8.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地方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9.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的处理方案;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破产相关费用项目、标准和数额的合规性、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破产相关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标准以及有关依据和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
  1.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及其费用
  (1)企业职工,总人数是否真实;
  (2)在职职工中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等划分是否准确;
  (3)1~10级伤残、职业病职工人数,伤残等级划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提前退休人数是否真实;
  (5)移交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人数;
  (6)抚恤人员和退养家属工人数等。
  2.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包括收支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审核。
  (1)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是否正确,有无将一次性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的问题;
  (2)明细账表中记载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是否真实,支出项目是否合理,费用分摊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属于破产企业所办的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以及破产企业应承担的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
  (3)收入项目是否完整,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
  (4)收支缺口是否正常合理。
  3.对企业拖欠费用进行审核
  (1)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是否与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数一致;
  (2)对于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应列明企业当年收到的亏损补贴和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拖欠工资数额;
  (3)抚恤金、伤残补助费、丧葬费,是否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填报,并与企业其他应付款有关明细科目数据相一致。
  4.对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行龄津贴、职工异地安置费、兵器工业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处理费用进行审核。
  5.对资产变现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土地等资产的审核。
  (1)资产的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2)资产变现的测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测算结果有无虚减资产变现价值的情况;
  (3)审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变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5%,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0%。
  (4)土地变现收入据实测算填报。
  6.对亏损补贴基数进行审核
  按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
  7.对资金缺口的审核,分三种方式计算:
  (1)企业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3〕计算。
  (2)当企业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经常性费用)×l0〕计算。
  (3)企业没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计算。
  六、监督管理
  (一)破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对实施破产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提交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破产相关费用审核工作责任制,建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对破产预案审核工作和财政破产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行为,要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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