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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4]14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4-8-4
实施时间: 2004-8-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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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加强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文)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4]38号文)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文)的规定,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l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的规定,为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三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7—90天内短期培训补助以及对完成转移任务好的培训机构进行奖励。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州(市)、县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平均按每期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省补助各地的培训资金用于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改善培训条件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条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主管部门及转移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转移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进行分配,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逐级下拨到县财政。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把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与企业、社会投入的资金进行整合,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挂钩,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主要以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的农民。基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培训班开学5日内根据学员报到花名册和学员签名册,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受培训农民签名的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也可采取发放现金等其他补助方式。具体办法由当地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采取培训券形式的,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转移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除对受培训农民直接补助外,对参训学员实现转移就业达到80%以上,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培训机构,当地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财政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或现金补助时,要登记其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本人必须签名、签章(手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配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和主管部门建立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扶贫办、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未完成农村劳务输出任务的,通过决算扣回补助经费,并相应调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劳务输出计划;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各州(市)、县在完成省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结余的培训经费结转次年继续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第二十条 各州、市财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可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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