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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发[2004]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3-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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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
  现将《关于调整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的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调整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央财政奖金、省级财政资金、州(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实行五类配套比例,具体如下表: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表
  上述配套比例为最低限,各州(市)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不断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配套投入。扶贫重点县县级实行零配套。各州(市)与县(市)的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确定,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执行所在州(市)配套比例;
  (三)土地治理项目各级财政资金全部实行无偿投入(含部门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有偿资金投入比例按项目类型分别确定:
  1.产业化龙头项目无偿、有偿比例仍为20∶80;
  2.多种经营项目无偿、有偿比例调整为30∶70。
  (二)部门项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按项目性质和效益差异分别确定:
  1.水土保持项目、土地复垦项目、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等调整为100%无偿投入;
  2.水利骨干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防沙治沙示范、原原种扩繁、育草基金项目等仍全部实行100%无偿投入;
  3.秸秆养畜、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示范、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等无偿、有偿比例仍为30∶70;
  (三)除土地治理项目(含部门项目的土地治理项目)外,州(市)、县(市)级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确定,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三、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中央及省级财政用于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仍按75∶25执行。
  四、有偿资金回收期限
  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回收期限,由现在的第4年开始回收,延长至第五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50%,第6年全部还清。
  五、省级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结构和配套比例另行规定。
  六、本规定从2004年度开始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生效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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