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2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沈国税发〔2003〕105号),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于销售其他货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其他货物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国税函〔2003〕407号)文件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 2018/6/6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 桂地税字[2009] 2009/4/28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 2017/5/24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 2023/7/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 辽地税发[2007] 2007/4/2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1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津国税所[2000] 2000/5/15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 青国税函[2007] 2007/6/2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7月份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期限的 2014/6/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 穗地税发[2004] 200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