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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4]8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8
实施时间: 2004-4-1
失效时间: 2004-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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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字〔1999〕28号)的规定,每年定期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度审验。现将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明确如下:
  一、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从2004年4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
  二、年审对象
  凡在2004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三、年审内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
  (二)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和办税人员有效证件(包括有无防伪税控系统上岗证)的真实性;
  (三)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两卡”与防伪税控登记是否相符;
  (四)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抄税、报税、认证等运行情况;
  (五)财务核算及管理情况,包括各类凭证、账、表、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六)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七)纳税申报情况,进、销项税额计算及有关表证、凭证审核;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关账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是否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沈国税发〔2001〕166号)文件精神进行审批;
  (九)税款缴纳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指增值税政策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等情况;
  (十一)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凭证和资料。
  四、年审的组织形式及工作要求
  2004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重点为2003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2003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三条内容,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7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组织稽核部门交叉到户实地核查。
  对年应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日常纳税申报正常,税收负担合理,全年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抗税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年审程序,直接办理一般纳税人年审手续。
  对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纳税人税收负担状况,有选择地到户实地核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年审时,应首先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校验防伪税控“两卡”信息(不使用专用发票企业除外),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服务单位上门校验。
  五、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如会计制度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因企业转制而停产或歇业的原“沈阳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确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可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暂不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已使用的“两卡”收回并代为保管。
  七、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其实际需要调整专用发票面额。
  八、凡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和专用发票领购簿首页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加贴本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九、凡年审不合格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缴销防伪税控系统的“两卡”。从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沈国税发〔2003〕75号)的规定:按最低线重新核定纳税人月发票量和最高限额。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单台套除外),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组。确需增加用票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增加供票量。
  十一、对过期未参加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字〔1999〕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各基层局通过本次年审,要对非正常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并将其名单和“两卡”信息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局;同时各基层局对流失的“两卡”要进行追缴,并将追缴结果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十三、市局要求各分局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并在7月15日前将年审总结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局将对各基层局的年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地核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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