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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在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14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6
实施时间: 2004-8-16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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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款征收方式,减少税收征收成本,使纳税人纳税申报更加方便、快捷、安全,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省国税局的要求,经过近半年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局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法,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提出在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是新形势下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多元化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一个即方便纳税人上缴税款,又减轻个体税收征管压力,降低税收成本的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用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申报的一种申报方法,从而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简并征期就是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由原来的按月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从而达到便利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实施工作,市局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晓娥
  副组长:王克鑫、刘绍铮
  成员:赵明涛、王喜德、刘界伟、白光、郑强
  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组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培训及推广工作,检查监督运行情况。各基层局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应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时间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1日-30日)
  1.6月2日市局召开推广“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动员大会,进行培训,组织各基层局了解掌握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方法。
  2.从6月3日-10日,各基层局将《沈阳市国税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发给个体定期定额户,组织填写此表,并上报各基层局。
  3.各基层局负责收集整理个体定期定额户上报的《申请审核表》,负责核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纳税识别号码、名称、登记信息、申报信息、登记状态、定额核定信息等,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对确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各基层局由综合科组织户籍科按操作规程,在6月底前完成调整CTAIS中的缴税方式。
  5.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工作,得到他们的支持、认可,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运行阶段(7月1日起)
  各基层局按市局要求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
  (三)总结阶段(7月15日)
  各基层局于7月15日前上报实施“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的工作总结。
  四、几点要求
  (一)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到基层局的综合业务科、户籍科、计征科、信息中心、税务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确定的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通力合作,及时沟通情况,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调整、录入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使税务干部能够掌握应用相关的业务知识,做好此项工作,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方式核定的管理,要严格区分按账查实征收和定期定额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必须在个体定期定额户中开展,个体查实征收户严格实行按账查实征收,按账申报纳税,一定要杜绝没有账簿、核算不准确的个体户核定为查实征收。
  (四)在运行阶段,市局设立协调咨询电话22563080(业务)、22563154(技术),各基层局也要设立相应的咨询电话,受理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以便及时解决。
  附:“个体定期定额户(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CTAIS操作规程
  为做好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工作,现对CTAIS操作规程作如下说明:
  一、简易申报的操作办法:
  (1)各分局信息中心首先由系统管理员将ctais征收监控-申报模块下“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完税证)”和“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缴款书)”模块赋权给相关的业务科和税务所。
  (2)各分局在市局下达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后,定期定额户不再走正常申报环节,只要进入“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完税证)”和“增值税双定户简申报开票(缴款书)”模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系统自动产生应征并视同申报。
  注意事项:执行如上操作流程后还需要对开具完税证的企业进行“现金票证汇总”、会计核算等与以前相同的操作,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户在进入“增值税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模块后要对“所属时期”的起止按照实际的所属时期进行手工修改。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操作办法:
  (1)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期定额户首先进入CTAIS系统“税种登记”模块修改“纳税期限”,由原先的按“月”改为按“季”。然后通过“管理服务-待批文书-数据维护-定税清册信息维护”模块将月定额改为季定额,尤其注意对有效期起止的修改。
  (2)对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进行如上设定后,对申报征收及会统核算环节的操作同按“月”征收的操作一样,其中申报也同样采取简易申报。
  (3)按季征收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如季末办理停业同正常停业操作步骤,如在季中停业,首先进入CTAIS系统的“税种登记”模块将纳税期限由按“季”改为按“月”,并进入定税清册信息维护模块将“有效期止”该为停业当月的月末,然后作停业处理。
  三、对个体工商户,下岗再就业的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在CTAIS系统的“税种登记”模块中将单独纳税标志鉴定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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