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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和专业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5]21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8
实施时间: 2005-7-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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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集贸和专业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市场管理。对市场实行分类管理,是在巩固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市集贸和专业市场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实施市场分类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集贸和专业市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基层局所辖市场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切实提高市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合理分类,加强市场监控。各基层局要根据所辖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市场进行合理分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市场监控管理,做到抓住特大型、大型市场、稳定中型市场、带动小型市场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继续做好市场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市场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二是加强市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核定的管理,认真落实市局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应用好“纳税定额核定信息系统”;三是加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四是对市场定期定额户,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五是加强市场临时经营户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四、按时报送报表。各基层局自2005年起要于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集贸市场分类情况统计表》。
  附件:集贸市场分类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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