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2000]第4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4-25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我委制定了《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附件: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所称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价格监督检查的管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负责确定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四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应当由本级管辖的案件书面移交、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事先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两个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对铁路、电力、电信等行业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对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举报的案件,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按本规定执行。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问题的请示后,应当自接到请示之日起1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1989〕价检字179号文件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市 京发改[2012]13 2012/9/11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 发改价检[2006] 2006/1/19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3/1/1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