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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十二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电[2000]8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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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0元和300元,汽油每吨由3185元调整为3165元,柴油每吨由3310元调整为30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670元调整为34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2390元调整为2235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945元调整为292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3100元调整为301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除新疆自治区外,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降低。为确保新疆地区成品油供应,本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恢复与周边地区合理的地区差价,新疆自治区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降90元,汽油零售中准价格与其他地区同幅度下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730元调整为3711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804元调整为3511元。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765元调整为352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275元调整为325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
  各地要加快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调整步伐,尽快达到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关系,为实现计划内液化气价格并轨创造条件。
  六、以上价格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调价方案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
  九、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调整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各地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省(市、区)物价部门及两个集团公司12月20日至26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件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附件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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