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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2001]6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4-19
实施时间: 2001-4-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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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贯彻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减轻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相关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边整边改,标本兼治;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并在今后几年坚持不懈地将这项工作抓下去。通过整治,使农村乱收费得到明显遏制,农村价格秩序明显好转,农民不合理负担明显减轻。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范围是: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面向乡镇企业和农村流通组织、个体经营者的收费等。重点检查粮食、棉花、烤烟、蚕茧收购价格,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药品价格及农村医疗收费,农村邮电资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等。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精神,加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取消项目、中小学课本价格及各种代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重点检查擅自提价、价外加价;在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取“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等。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变相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开展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检查擅自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乱收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加强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检查,重点检查粮、棉收购企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违反规定扣水扣杂等变相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粮食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是否按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等。
  七、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保护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清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规范和整顿后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使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八、坚持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相结合,检查和管理双管齐下,要采取先停后清、边清理边规范的办法。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和取消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不符的收费项目;规范农村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九、积极推行农村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农村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比较薄弱,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将农村集镇、专业交易市场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作为当前明码标价工作重点;要结合乡、村务公开工作,在农村广泛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明白卡制度等。
  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设立价格举报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村价格监督员,以便将农村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一、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对多收价款或费用,能退还的应如数退还给农民。
  十三、坚持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加强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四、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把开展涉农和收费检查作为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理顺关系,充实检查人员,确保国家下达的物价检查人员编制不被挤占、挪用。要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保证办案经费,改善交通、通信装备等。
  十五、要下大力量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干部的素质,加强培训,提高政策水平。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十六、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指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召开一次汇报会;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其抽查面应不低于50%;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几个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检查、整顿和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报送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专题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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