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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办经调[2001]11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9-30
实施时间: 2001-9-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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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请示》(赣价调字[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中要求,清理整顿要解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清理整顿分三步,第三步将涉及“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目前,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计委的主管职能:“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其他机构应从这个领域中退出。
  按上述规定,取得国家计委核发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需要其他部门登记,可将有关机构资质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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