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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计电[200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16
实施时间: 2002-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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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行政,转变价格行政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入世要求,按国际规则办事,改进价格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自《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并积极地开展了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一些地方价格听证会取得了显著效果。
  举办听证会在我国是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在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中尚存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逐渐完善《听证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严格把关,防止听证会过多、过滥。目前听证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听证项目要严格限定在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己经制定听证目录的,严格按听证目录办;尚未制定的,要慎重确定听证项目。凡确定实行公开听证的,要充分准备,确保成功。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和选取听证会代表,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住。依据自愿报名与消费者协会、价格协会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原则,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及的区域和影响的层面,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层面选取听证代表的名额,特别是消费者代表要能反映与调定价内容相关的不同层次消费者意见;对所选代表要有专业资格或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同时,代表的结构要有合理的比例,以形成多方制约。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选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委托推荐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者代表和旁听代表,按标准和报名顺序以及其他公开公平的办法确定代表。专家学者等部分代表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聘请。经营者代表可以由听证申请人推荐,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渐联系一批对有关价格业务有专业特长的专家,提高听证代表的素质。
  三、切实保证听证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举行听证会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听证办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听证会前应发布公告,将听证会所要公开听证的内容及具体事项、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听证代表的推选办法和产生过程。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后向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有关内容。
  四、解决好行业主管部门担任听证申请人问题。《听证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听证申请人,主要是指目前还是政企不分的垄断性行业,如民航、铁路等。除此之外,凡是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不再担当听证申请人,而应由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担任听证申请人。防止听证时涉及听证申请人政企不分的问题。
  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听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做到充分、细致,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调价方案,应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以便消费者代表了解。按照《听证办法》第15条规定,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申请听证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分析其财务、成本资料是否达到听证会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价格协会、价格认证中心等单位承担相关组织工作。
  六、明确听证纪律的具体内容。为保证听证会有序进行,有必要制定和明确听证纪律。听证纪律主要包括:听证会代表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未经听证主持单位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包括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发言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以及听证会召开前后的有关新闻采访等其他纪律。对这些纪律要事前做出规定,并向到会者公告。避免发生违纪现象,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
  七、开好听证会预备会。为确保听证会顺利进行,应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对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宣布听证会议程,强调听证会的统一、协调,了解可能发生的问题,也可以利用预备会回答代表对申请报告内容中不清楚问题的咨询,为正式听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听证会的质量。
  八、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价格听证主持人应当了解听证知识,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选定合格的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
  九、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性质和内容。根据听证程序的规定,初审意见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做出的程序性意见。其主要内容是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在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内,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属于听证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听证会要求。要防止听证会代表和公众产生初审意见是调定价初步方案的误解。
  十、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平等地位。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对各方面代表要平等对待,要让各方面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应当尊重,不得有歧视言行。一般情况下,对代表发言时间不应限制,如果要有所限制,则应当一视同仁。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和观点应当明确,不能只有代表一种意见的专家。在辩论时,主持人应适当引导和协调,促使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十一、各项听证材料应当及时送达听证会代表。按《听证办法》第19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所有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要严格防止只将部分材料按时送达,部分材料延期送达,甚至把关键材料拖到听证会上才交给代表的情况发生。
  十二、准确把握听证内容。《价格法》规定,听证主要是论证申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会要围绕这“两性”进行听证。不要把听证的注意力过分地集中在听证会难以解决的具体调价幅度和具体定价上。
  十三、及时制作听证纪要。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根据部分地方举行听证会的经验,可以先在现场由书记员制做听证会笔录,每位代表在听证会结束时立即在本人发言的笔录上签字,会后根据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十四、及时向社会反馈听证结果。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民主权益,为开好听证会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根据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最终调定价决定以及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给听证会代表,依法应该公布的调定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系统监督。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对听证会提出意见或发生争议,可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受理并解决,也可以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设立和明确监督组织,履行对听证过程的全面监督。
  十六、保障听证费用,正确处理好听证会运作成本与效益的关系。由于听证费用的来源影响听证会的公正性。听证费用应由同级政府批准的财政经费负担,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价格决策听证是我国行政决策实行听证的先例,各地可就听证费用问题向当地政府及财政和法制部门反映,取得政府支持。各地应注意节约听证支出和经费,降低行政成本,尽量减少电视直播等费用过高的听证形式。
  十七、正确把握对听证会的舆论宣传。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制度本身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申请人、主持人、听证代表都有一个熟悉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在对听证会的宣传中,要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组织听证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制定宣传方案,依靠新闻主管部门,搞好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要针对某些片面认识,全面宣传听证会的性质、作用和法律依据,引导公众理性、客观地看待听证会。
  十八、开好重要时期、重点价格和收费的听证会。重要时期如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以及其他敏感时期,要避免集中调价,同时,避免在新闻媒体集中报道听证会的相关调定价情况,保证民心安定和社会稳定。对重点价格和收费的听证会要认真准备,做好会前、会上、会后的各项工作。
  十九、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地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对与听证会有关的具体矛盾、问题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国家计委将继续加强对听证工作的指导。请各地将开展价格听证的情况及典型案例及时反馈给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各地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本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听证工作的指导。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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