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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1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4-25
实施时间: 2003-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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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近一时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全国用电量大幅度增加,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局面。但与此同时,用户用电不合理。电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问题仍然存在。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决定全面推行科学合理的电价制度,调节电力供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发电企业充分利用发电能力,促进用户用电移峰填谷。在上网环节引入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高峰时段上网电价适当上浮,低谷时段上网电价相应下浮。根据各地区电力供需情况和用户对峰谷电价的敏感程度,适当扩大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峰谷价差。除铁路、医院、部队、学校、机关等不具备调峰能力的电力用户外,对大工业用户应全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和其他电力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用电特点和地区之间的差别,以移峰填谷为目的,各地可对峰、谷时段电价价差在2-5倍之间进行选择;对高峰用电期间出现的尖峰时段,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适当高于高峰时段电价。
  二、对水电比重大的地区,可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求的原则,在上网和销售环节实行丰枯电价,合理安排丰水、枯水期电价价差。电力紧缺、用电负荷季节变化大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电价,即在电力供求紧张或缓和的不同季节内,电价可相应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电价水平的10%。
  三、逐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促进发、用电设备利用效率提高。结合疏导电价矛盾,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同时,逐步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所占比重,相应降低电度电价标准。
  四、试行避峰电价制度,引导和鼓励用户合理移峰。根据用户对供电保证率、供电可靠性等用电特性的不同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户,逐步试行高可靠性电价和避峰(可中断负荷)电价,合理调节电力需求。高可靠性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避峰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适当降低。
  五、合理形成跨省、跨区域送受电价格和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对调节省际、区域之间电量余缺的跨省、跨区域输送电量,上网电价由有关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互惠互利、有利于电力交换的原则协商确定,存在省际购销电价倒挂等突出矛盾需要疏导的,可报我委协调解决;我委将尽快研究制定跨省、跨区域输电价格。
  六、实施上述电价措施的收益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校核一次,由此产生的盈亏,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七、认真落实整顿电价、规范电价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为电力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或以多种电量名目变相调整电价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高耗能小企业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给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要求,对自行出台的各种电价措施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自行实施的各项电价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
  八、各地要根据电力供求形势的变化,对电力供应紧张地区实行的增供扩销电价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并积极推广电能利用效率高的技术和产品,引导用户合理、节约用电。
  九、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拟定本地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具体实施意见,于5月15日前报我委审批。同时,将本地贯彻落实我委计价格[2003]202号文件的情况一并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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