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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街道一门式办公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纳[2003]4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8
实施时间: 2003-7-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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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任务指标分解书的通知》要求,将各政府职能部门纳入街道一门式办公大厅,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市政府为民服务的窗口。为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局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街道一门式办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强社区建设的工作精神,建立我市规范、热情、周到的纳税服务体系,使广大纳税人得到社区方便、快捷的服务,并进一步宣传税法,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发挥街道社区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加强税源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实施街道一门式办公,要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近距离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与辅导,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税源户的增减变化情况。
  (二)因地制宜原则。全市各区县税务所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地域特点及街道办公大厅等各种软硬件设施条件不同,市局拟订了两种街道一门式办公形式,各局可结合自身税收工作的特点,选择一种切实可行的一门式办公形式。
  (三)务实高效原则。各局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纳税服务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将本部门在街道、社区承担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工作做到实处,满足社区建设和税收工作的需要。
  (四)协调配合原则。街道一门式办公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国税、街乡财政科等相互配合,通报情况,利用居(家)委会熟悉社区情况的优势,加强税源建设,深入社区宣传税法。
  三、工作形式
  各局根据自身税收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需要,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对于辖区地域广,税务所设置相对分散,不能满足纳税人办税需要,且街道大厅具备日常办公条件的,可派税务所干部常驻街道办公大厅,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开展日常税收工作;
  (二)对于地域小,税务所设置相对集中,纳税人方便办理各项税收事宜,且街道大厅不具备提供办公场所条件的,可定期派税务所干部到街道办公大厅接受群众咨询,与街道等职能部门交流税源情况,实现政务公开和税法宣传进社区。
  四、基本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及辅导。
  建立社区辅导员工作制度。利用例会等形式对街道、居(家)委会成员进行税法知识宣传,如:个人出租房、私人机动车和自行车税、契税、下岗工人再就业税收优惠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税收知识培训。通过街道和社区向辖区内居民宣传税收政策,发放税收宣传资料。
  (二)负责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纳税人意见反馈制度。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派到街道的税务干部负责及时处理,有价值的建议汇总上报区县分局征管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市局协调的,上报纳税服务中心,反馈给相关处室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实行政务公开进街道和社区。
  在街道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时限的承诺、投诉举报电话,设置税法宣传栏,有针对性地摆放税收宣传资料。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咨询、投诉举报的北京地税热线和网站,在居(家)委会设置税法宣传的橱窗等。
  (四)协助地区税务所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查找、清理工作。
  建立协税护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定期交换情况,由街道居委会负责提供线索,协助清理漏管户,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五)协助地区税务所及时掌握税源户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将重点税源户变化动态及时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
  (六)协助地区税务所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表、票、证的发放工作。(第二种形式不含此项职责)
  建立票、表、证领取登记卡。纳税人可凭卡在街道就近领取申报资料,并在卡片上作已领取资料的标记。
  (七)协助地区税务所做好对辖区内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企业的迟报催缴工作。(第二种形式不含此项职责)
  (八)做好辖区内新办户、撤销户、转入户和转出户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流程,同时对新办户的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复核和纳税辅导。(第二种形式不含此项职责)
  五、人员安排和组织领导
  (一)原则上由地区税务所统筹安排,派出税务干部长期或定期负责街道(乡)的纳税服务和日常税收工作。
  (二)派出的税务干部要服从街道管理,及时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满足社区服务需要,并协调社区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三)全市的街道一门式办公工作组织领导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各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一门式办公的实施情况,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局。
  六、实施步骤
  自2003年9月1日起,先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宣武、崇文、丰台、石景山区实行。总结经验,同时研究探索在远郊区县税收职能进入街乡的具体内容,适时在全市推广。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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