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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2]4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6
实施时间: 2002-8-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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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文件(京财综[2002]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此文件精神,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设立公示栏(牌)。遇有政策变动调整价格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二、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区县局、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实施等各项工作。
  四、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在贯彻通知精神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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