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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2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1
实施时间: 2003-4-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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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管理,保证工本费及时足额缴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按全市统一规定价格收取发票、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票款要于当日转入本局发票专用帐户暂存。
  二、各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应在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时结帐,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当月发票、税务登记证月报表和库存明细表报征管科。
  三、征管科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每一个发票、税务登记证发售窗口当月实际发售数量及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与财务科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本局当月的《发票销售月报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库存情况统计表》,于月末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四、征管科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本月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到北京市财政局4219帐户。
  五、原由各局自行办理的物价局收费许可证,从2002年开始全部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办理并进行年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一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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