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5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卫生局:
  为了加强本事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和如期使用新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和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税收征免税审核事项的医疗机构,均需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对新开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内到其医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医疗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四)对于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凡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要到同级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凭此到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购领发票事宜。
  三、发票管理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新版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489号)规定执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停止使用自制票据和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各种票据。凡应使用新版专用发票而未使用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仍使用旧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征税减免税管理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款征收和税收的减、免税事项的审批,应依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ОО三年九月八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在宁省管医疗机构单病种限 苏价费[2007]48 2007/3/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闽工商函[2014] 2014/9/3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财税[2003]31 2003/6/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渝地税发[2003] 2003/10/3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 赣地税发[2006] 2006/1/1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 甘地税征[2001] 2001/3/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青海沃赛白内障治疗 青人社厅函[201 2013/1/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 苏卫规财[2007] 2007/4/18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开展税 20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