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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4]5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3
实施时间: 2004-10-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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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办理。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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