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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3
实施时间: 2007-5-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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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所属于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务所不得在总机构所在城市设立分所,申请成立分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三、分所及分所执业人员若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四号)的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事务所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分所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五、分所因故终止时,应当到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撤销手续。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分所撤销情况及时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管部门。
  六、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96号)废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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