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3
实施时间: 2007-5-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所属于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务所不得在总机构所在城市设立分所,申请成立分所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三、分所及分所执业人员若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四号)的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事务所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分所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五、分所因故终止时,应当到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撤销手续。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分所撤销情况及时通知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管部门。
  六、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96号)废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 黑龙江省注册税 2014/1/17
关于认定大信、中瑞等15家事务所为AAAAA级、AAAA级税务师 2013/11/2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从事涉税鉴 穗国税注函[200 2009/5/5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 湘注税函[2010] 2010/9/25
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1] 2011/5/13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京注税协发[201 2011/1/28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 赣发改收费字[2 2009/9/1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 湘注税函[2014] 2014/6/30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 皖价服[2007]22 2008/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