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6]40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5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扩大参保覆盖面,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应以单位整体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各城区和开发区所属乡镇具有非农业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的城镇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三、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口没有迁入市区的,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家庭为单位(不含已经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四、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时间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五、参保居民在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后中断缴费的,再参保时须补足中断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 渝劳社发[2006] 2006/1/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 2008/1/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陕劳社发[2007] 2008/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 京劳社养发[200 2002/9/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长府办发[2006] 2006/9/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 财行[2004]363号 2004/7/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陕政发[2002]58 2002/11/18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3号 2006/5/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保险和省级公费医疗管理职 赣府厅发[2001] 20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