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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1]2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0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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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批复文件式样附后)①
  二、通知第二条所提“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包括共计76个单位。(名单附后)②
  三、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系指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本通知所附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名单中列举的76个单位公务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除上述76个单位范围外,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国务院其他一类会议收取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会议经费”部分,经另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项核批,享受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③
  注释: ①②③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四、通知第五条所提“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应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对每次会议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费计划指标的函”(样式附后)中所列明的会议费用金额,以此金额作为“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免税营业额的认定依据。各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征免营业税的业务,对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本市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市局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后依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按照《文件目录》第二条第八十九项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6]4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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