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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6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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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完善销售电价结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分钱,降低商业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农业生产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大工业基本电价中的变压器容量电价调整为23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调整为32元/千瓦?月。深圳市基本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三、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压等级的价差调整为每千瓦时2.5分。
  四、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65:1:0.5,其余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六、化肥(含小氮肥)和氯碱生产用电价格的基本电价调整为14元/千伏安 月(变压器容量)和18.5元/千瓦 月(最大需量),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60.82分/千瓦时,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48.31分/千瓦时,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8〕374号文和粤价〔2009〕6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本市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七、同意深圳市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商业服务业用电与其他用电价格合并为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
  八、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中山市小榄镇、揭阳市农电公司等地区的关口(趸售)电价另行制定。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对于具有远程抄表等技术手段的用户,以11月20日零时抄录的电量作为计算电费的基础;其余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基本电费可按抄表周期内电价调整前后两个阶段的实际天数分别计算。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相关附件:
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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