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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2008]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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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
  2.票据收单
  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
  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如纳税人持支票或银行卡方式缴纳的款项等。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使用“待缴库税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收缴、核算待缴库税款;对非待缴库税款性质的资金款项和现金税款,不得使用“专户”收缴。
  第四条 缴存“专户”的资金只能全额划缴国库,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如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先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再按现行有关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付。
  第五条 市局计会部门负责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专户”的监管、检查;区县计统部门负责本局“专户”对账工作及本局“专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账簿的登记、对账、结账工作。
  第二章 “专户”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专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库代理支库所在银行在其“待报解预算收入”款项科目下设置,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银管发〔2008〕171号文件有关要求预留相关印鉴。预留的印鉴应为各具体承办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的税务征收机关公章及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名章。如一个区县(分)局涉及多个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此项业务的,各税务征收机关均应按上述要求预留印鉴。
  第七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设置并使用POS机具收缴待缴库税款的,其收款银行及账号应按“专户”的银行账户名称及银行账号设置。
  第八条 “专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专户”其他事项的变更,需报经市局同意后再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要求向市局备案。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不得擅自撤销“专户”,收到市局通知撤销“专户”时,应与专户银行核对并结清“专户”余额,将全部余额缴入国库后,再办理撤销手续并留存撤户资料。区县计统部门应在撤户办理完毕的十日内向市局报送撤户资料复印件。
  第三章 待缴库税款收缴
  第十条 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的税务征收机关应设置“××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见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登记簿),用以登记票据收取、退回等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税务征收机关在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时,应按下述不同的税款缴纳方式分别处理。
  (一)票据缴税
  指纳税人使用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缴纳待缴库税款。
  1.票据收纳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取纳税人缴税票据时,要按票据各要素内容对票据进行查验,对不合格的票据,应及时退回。下面以支票票据为例。
  (1)支票的收款人或经背书转让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否与税务征收机关名称一致;
  (2)支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企业(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人名章是否清晰、齐全;
  (4)若是密码支票,是否填写密码;
  (5)支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6)支票用途栏中是否注明应缴纳的税种;
  (7)支票填开的项目不得有涂改并保持整洁等。
  2.票据登记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取、退回纳税人提交的缴税票据或向“专户”缴存票据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序时、逐笔登记,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1)票据收取登记
  票据查验合格后,税务征收机关登记票据登记簿,序时记录票据收取日期、纳税人名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及缴款人联系电话,并由缴款人确认签字后,出具“票据收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通知联交纳税人收执。
  (2)票据退回登记
  税务征收机关收到银行退回的票据时,应在票据登记簿上用红字冲账,进行退票登记,同时通知纳税人重新送交票据,并将退回的票据交还纳税人,同时收回原出具的“票据收单”。
  3.票据缴存
  税务征收机关向专户银行缴存票据时,应在票据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应与专户的预留印鉴相符,票据最终收款人名称应与背书签章名称一致。按每张票据或纳税人分别填开银行进帐单及缴款书。票据缴存后,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完税凭证的出具
  税务征收机关收到加盖银行业务转讫章的“专户”入账回单,确认已缴存的票据资金到账后,再对持该笔“票据收单”的纳税人填发完税凭证或印花税销售凭证及印花税票,同时收回原出具的“票据收单”。
  (二)银行卡缴税
  指纳税人持银行卡缴纳税款或购买印花税票等。
  1.税款收纳
  税务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持银行卡缴纳税款时,在核对完税凭证开具金额与划卡金额一致并确认POS机划卡交易成功后,打印“POS签购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时将“POS签购单”第三联“持卡人存根”联及完税凭证或印花税销售凭证、印花税票交纳税人。
  2.税款划缴
  对当日征收的银行卡缴税税款,税务征收机关在开具缴款书时,应按POS终端分别汇总开具,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送交专户银行办理缴库手续。
  (三)汇款缴税
  1.国内汇款缴税税款的收纳
  对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征收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专户”,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填写“××地方税务局”,“汇入行名称”填写专户银行名称,“收款人账号”填写“专户”银行账号。“汇款用途”注明“××所××税”的字样。
  2.国外汇款缴税税款的收纳
  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征收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银行(详见银管发〔2006〕232号文件附件3)办理结汇后,由指定银行再将税款划入“专户”(注明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名称)。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填写“××地方税务局”,“汇入行名称”填写结汇银行名称,“收款人账号”填写“专户”所属的人民币账号。“汇款用途”注明“××所××税”的字样。
  第十二条 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办理缴存手续应附送缴款书。
  第十三条 税务征收机关在开具待缴库税款缴款书时,应按下述缴税方式分别开具。同时,为便于对账工作,缴款书备注栏应注明相关内容。
  (一)票据缴税方式,按所收票据及征收的税种、税目对应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人)名称应与票据收款人名称、进帐单收款人名称一致。所交票据、进帐单与缴款书金额等要素应相符,缴款书备注栏应注明相应票据的后4位号码。
  (二)银行卡缴税方式,按各POS终端当日汇总金额分别开具缴款书,缴款书备注栏应注明POS终端号。
  (三)汇款缴税方式,接到银行的专户入账通知单后,对应开具缴款书,缴款书备注栏应注明纳税人名称。
  第十四条 税务征收机关采用电子联网方式办理待缴库税款缴库时,在开具《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时,“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征收机关名称,“付款人名称”填写专户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专户银行名称,“账号”填写专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填写国库代理支库名称。
  第四章 “专户”对账工作
  第十五条 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业务的税务征收机关应设置“××地税局××税务所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见附件3,以下简称待缴库税款备查账),用以核算缴存的待缴库税款资金,并指派专人负责相关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税务征收机关在办理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时,应序时、逐笔登记待缴库税款备查账,及时统计并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按月装订,年终结账完毕后,上交计统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档案存档。
  (一)在“收入”方依据收入凭证登记实际收到的金额,收入凭证为加盖业务转讫章的专户银行的进账单、“POS签购单”第二联“银行存根”联、“××银行POS特约单位入帐凭证”及“××银行POS特约单位清单”或汇款入帐通知单等。
  (二)在“支出”方依据支出凭证登记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支出凭证为加盖专户银行业务收讫章的《××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收据联。
  第十七条 月终,税务征收机关应及时结账,并在次月的3日内将本部门的待缴库税款上月余额上报计统部门。
  第十八条 “专户”的对账工作由各区县计统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月度终了后的5日内,计统部门应及时领取“专户”银行对账单,并依据各税务征收机关上报的待缴库税款余额编制“××地税局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与银行进行待缴库税款余额核对。余额发生差额时,应及时通知并安排各税务征收机关与银行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账工作应自领取银行对账单的10日内完成,并由计统部门统一向银行返回对账结果。同时对发现的差异,应根据查明的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户”年末余额应为零,各区县计统部门应在距年终5日至年终日,组织“专户”的年终对账及结账工作。对在此期间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相关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库手续,不得留有余额跨年入库。同时,为确保“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距年终5日内的结账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一律暂停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二十条 年终结账后,各税务征收机关的待缴库税款备查账及相关凭证应于次年10日内上报计统部门;计统部门应将“专户”银行对账单、待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及各税务征收机关移交的上述资料一并装订,按税收会计档案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征收机关指承办及发生待缴库税款征收业务的税务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处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十九条中:“同时,为确保“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距年终5日内的结账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一律暂停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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