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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2009]1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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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完税凭证使用,经研究,市局决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替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各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征收车船税现金税款时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各局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局车船税征收情况,做好更换完税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局应于9月30日前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进行全面清理,完成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并将未填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登记造册,填写《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按市局统一安排缴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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