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房[2005]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铁路局房产处: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城市政府为广大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家庭办的一件好事、实事,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工程和民心工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切实抓好。
  二、从2005年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规模,由各城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不再向各城市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模。各市(地)要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于每年初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并每个季度向省建设厅上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施工)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各地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扶持力度,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后以集资、合作建房等方式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四、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要严格控制在3%之内,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等部门共同核定,销售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书要明确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房产部门不准核发预售许可证,不得向市场销售。
  五、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审核。加强对购房家庭年收入、现住房状况、住房面积等方面的调查、审核、认定工作;健全申请、审核、批准制度;定期公布中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正。
  六、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擅自变为市场价商品房的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做好稳定控制工作,坚决杜绝违价售房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