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9]2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近期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专用发票》适用于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个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在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开具。
  二、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为面值一元定额发票,同时套印《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发票专用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的信息码代码为2279,由税务机关统一发售,并按照现行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局应做好《专用发票》发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出租车燃油费发票1
  2、出租车燃油费发票2
相关附件:
1、出租车燃油费发票.jpg    
2、出租车燃油费发票.jpg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服发[2012] 2012/3/2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 陕价经发[2011] 2011/1/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6/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调广东省道路客运燃 粤价[2011]236号 2011/10/15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3/28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调我 深发改[2014]13 2014/10/2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 浙价服[2007]31 2007/12/13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青价格[2011]64 2011/9/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8/15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