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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执法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9]2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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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根据总局2009年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定于2009年11月27日举行全省地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00-11:30.
  二、考试地点
  2009年新录用公务员培训班的人员考试由汤山南京市局培训中心统一组织。
  其他人员分为三个考点:其中省局、南京、扬州、泰州、镇江设置南京考点;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园区设置苏州考点;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设置宿迁考点。
  南京考点考生报到、考试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南京市地税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南京市局培训中心李朝印;电话025-84101504;手机:13952093133.
  苏州考点考生报到、考试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01号吴中区委党校。联系人:苏州市局基层工作处王瑜;电话:0512-68358509;手机:13511600099.
  宿迁考点考生报到、考试地点:宿迁市骆马湖路210号宿迁市委党校。联系人:宿迁市局基层工作处祖广聪;电话:0527-84387821;手机:13851382798.
  食宿费用由考生所在单位自理,如需安排住宿请与以上联系人提前联系。
  三、考试命题
  试题由总局统一命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判断、计算四种。国、地税因税收征管范围不同在试题内容上有所区别,地税考题不涉及国税征管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
  四、准考证
  准考证由各分考点统一制作,考生在报到地点领取。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带照片的工作证)两证齐全才可参加考试。
  五、其他事项
  各考点考生名单及准考证号请至FTP省局基层处信箱《执法资格考试名单》文件夹中下载。
  附件:1.2009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2.2009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1:2009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附照片的工作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工作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1小时内,不得退场。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包括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进入考场。
  四、严禁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具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有通讯、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的,按严重违纪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和单位等有关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九、答题完毕交卷离开考场时,应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2009年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认真学习《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
  二、每个考场至少配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领取、分发、送交试卷必须两人(多人)互相监督,合作完成,对试卷份数、密封情况要认真核对,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开考前二十分钟从考场考务室领取试卷、备用草稿纸、浆糊等。
  三、考试要求考生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前,监考老师检验考生是否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附照片的工作证),并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醒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禁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一切通信工具。
  四、考生必须每人单桌,且前后左右必须保持必要距离。要求考生必须将试卷、草稿纸、计算器等物置于面前,不得偏离本人座位。
  五、监考老师必须在考场内当众启封试卷袋,并及时提醒考生:1.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或分发错误,并及时解决;2.在试卷上写明所在单位、准考证号、姓名,并检查准考证与试卷上的姓名是否一致。收卷时若发现试卷的姓名有涂改的,要向主考及时汇报,查明原因。
  六、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考试时,除考生、监考老师、考点主考和巡考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解答与试题有关的任何问题,若遇试卷印刷有误,及时与考务室联系,妥善处理。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必须关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相互交谈、睡觉,不抄题做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八、监考时要集中精神、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现象要秉公处理。如发现考生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加以制止,提出警告,经警告仍不悔改或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即按考试作弊处理,可在其试卷左上角画“X”号以示此考卷按零分计,并在《考场记录单》中做出详细记录。若发现有纸条等应当立即没收,并一起封装在试卷袋内。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监考过程中,监考应在考场前后各一名,不得站在考场门口。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提醒考试时间,并提醒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考试。
  十、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收齐全部试卷,清点无误,并经主考核对无误后,连同《考场记录单》一并密封在试卷袋内,并在试卷袋密封处签字,交考点主考收存。
  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人员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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